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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智障残疾人劳动权益?

来源:安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3203

近日,一组题为“湖北荆门石膏厂疑奴役智障工人”的照片在网上引起关注。虽然工厂回应未对工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不存在强迫劳动的违法情况,但从新闻图片中还是可以看出,工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十分恶劣,这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保护智障残疾人权益的关注。那么,若工厂“奴役”智障残疾人,侵犯智障残疾人何种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智障残疾人劳动权益是如何保障的?如何加强对智障人士的监护力度以及对他们劳动就业权利的保护?


“奴役”智障残疾人


侵犯劳动者人身权


记者:如果工厂确实存在“奴役”情况,侵犯的是智障残疾人的何种权利?应追究哪方面责任?


律师姜香春: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非法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侵犯的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人身权利。对于直接责任人的这种侵权行为视情节轻重可追究其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情节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涉嫌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追究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智障残疾人劳动权益


尚无专门法律规定


记者:我国对于保护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有哪些?


律师刘妮春:智障残疾人是残疾人中的特殊群体,和一般的肢残人士不同。他们往往不能或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不能完全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我国尚未对智障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就业权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但《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从最高层次上确认了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17条和《劳动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从事劳动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安全。”


《残疾人保障法》作为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的特别法,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心理等情况,对残疾人劳动保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该法第4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第67条规定:“对违反该法规定的,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记者:智障残疾人作为残疾人中的特殊群体,国外法律对智障残疾人有没有特别规定?


律师刘妮春:国外法律虽然对智障残疾人也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实践比我国早,而且许多国家与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也有独特的制度。如美国的公民权利法及其修正案、日本的《平等就业机会法》,还有《世界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的特别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颁布的《残疾人群权利宣言》等。


综上所述,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但是法律规定中的立法内容少,过于零散,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在残疾人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残疾人保障法》中侧重的是就业平等,以及由国家推动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却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当智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受到侵犯时,如何追究直接及连带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保护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如何加强


对智障残疾人劳动权益保护


记者:目前,我国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屡屡发生,如何有效保护智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律师李宁: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有关部门的执法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意义上解决智障残疾人的劳动保护。


第一,从立法层面讲,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残疾人保障法》没有对智障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设立专门法律条款。建议在今后修改该法时对智障残疾人作专章立法,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智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从司法层面讲,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查办、起诉侵犯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有关犯罪行为;法院在受理涉及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智障残疾人的诉讼费,对于侵害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审理、作出判决,减轻智障残疾人的讼累,从而更好地维护智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从执法层面讲,政府应加强劳动行政监察力度,扩大行政监察范围,及时惩处在执法中发现的侵害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移送案件。


第四,社会团体、媒体等单位应加强对智障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智障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且不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往往无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劳动就业权遭受侵害时,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政府可鼓励正规单位的某些特定岗位接受雇佣智障人士,也可为轻微智障残疾人组织简单的技能培训等。媒体也应加强舆论引导和价值观建设,遏制社会不正之风。


如何加强


对智障残疾人的监护力度


记者: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普查情况,我国现有智障残疾人士1168万,占残疾人总数的14.08%,涉及上千万个家庭。如何加强对智障残疾人的监护力度?


律师张克:首先,通过立法完善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仅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纳入监护范围,对于成年智障残疾人的监护问题却没有作出规定,造成成年智障残疾人的监护处于“于法无据”的状态。因此,应将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智障残疾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其纳入监护范围。


其次,构建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智障残疾人监护体系。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应当履行好智障残疾人的监护责任。智障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智障残疾人的生活,禁止虐待和遗弃智障残疾人。


有的家庭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放弃或者推卸管理、照顾义务,使智障残疾人流落社会,甚至被贩卖后充当“奴工”。政府应当加大力度设立社会福利院、托管中心等来承担监护责任。同时,对有些生活负担较重的智障残疾人还应加大补助金的救济力度。


“湖北荆门石膏厂疑奴役智障工人”事件引发的智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与深思。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智障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保护。